药材种养殖合作社规章制度(西安种养殖合作社)

药材种养殖合作社规章制度(西安种养殖合作社)
药材种养殖合作社规章制度
[认证评审]
2012年,国家农业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关于公布2010年第三批国家级标准化种养殖基地审批表的通知》(国发[2013]53号)。现在,为了让拟发证的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在不改变注册登记条件、实行自愿申报的前提下,选择在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对申报人申报的种养殖合作社(申报的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进行组织审查,对于不符合组建条件的申请者要限期退出。审核通过之后由合作社向申报的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报备有关材料。同时,在审核结束之后,就可以进行现场实地勘界,公布申报规模。
通过审查、公示、复核的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办理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时候,对其未注册的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对于未注册但具备《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一律不登记注册。
三、经营场所
(一)确定的经营场所
1、成员范围
主要包括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水产专业合作社、水产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2、经营范围
(1)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指养殖品种养殖规模较大,经营范围包括生态养殖和池塘养鱼、水库养鱼、田螺、蚯蚓等动物种养殖,也可以是种养结合。
(2)水产养殖大户:主要是利用自己的家庭农场或农民合作社集中的养殖水面进行小规模养殖。
(3)家庭农场: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或农户所有的规模养殖。
(4)农民合作社:是指从事水稻、小麦、玉米、小麦、棉花、花生、果树、蔬菜、茶叶、中药材、农机、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合作社。
3、经营方式
(1)农产品直销的销售方式:即通过农业部门组织农民直接向社区、村社和农产品合作社购买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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