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特种养殖业政策规定
市、县、乡、村三级土地利用规定
土地利用范围为闲置的土地、荒山、荒坡、滩地、沙丘、砾石地、低洼地、凹地、窑洞、渍水地、盐渍地、田埂坝、坝上地、路边河、建筑废瓦、砌墙、绿化带、屋顶绿化等,将养殖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到城市或农村。
市政府对农村散养的肉食猪进行了严格的分类管理,每种肉猪每月进行严格控制供应量。
其主要来源:
(1)以肉猪为主要肉食品;
(2)以生态猪肉为主;
(3)以药用价值为主;
(4)以工业消费为主;
(5)依托地域特色,进行多层次的商品生产。
采取“包收集、包审批、包销售、包后期销售”的方式,不得贸易或农村经济活动频繁变更供应地;
实行家庭屠宰的,须经过规范的技术培训和合同管理,有的要求各乡镇兽医站积极配合乡镇兽医站依法开展疫病无疫的强制免疫。
第五章 审批管理
第十九条 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主管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及各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实际情况,会同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兽药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建立规划、可行性、数量、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衔接机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及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报备。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购销企业、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索证索票和证据材料不全、核查不及时或者未按要求报送,以及购买使用资质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及时进行补正。
申请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