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项目合作社申请材料(农村种养合作社)

种养项目合作社申请材料(农村种养合作社)
种养项目合作社申请材料:
1、合作社申请表:合作社名称应该是由理事长签字并经过仔细注册,上面所列申报的内容应该为合作社的法人名称、年产量、及养殖项目以及经营水平等综合名称,例如上农等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在所属行政机关生产的粮油作物和商品,如果是农业生产项目中重要的重大经济组织,其临时经营组织成员或农畜产品经营的所有的成员即为合作社。
2、营业执照:
(1)在合作社的名称栏上面应该有成员的名字,以便于获得合作社的法人。
(2)应当具有法人身份证、法人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3)需要符合下列规定:
(1)成员名称必须与所经营的主要农作物或商品相符;
(2)农作物或商品的来源必须是独立的书面申请;
(3)不能向任何成员提供商品;
(4)不能将产品列入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名单;
(5)必须提供具有典型的行业协会章程。
3、法定代表人:
(1)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人资格;
(2)以申请者的名义完成经营活动;
(3)参加合作社的合作社具有优良的农业农村工作经历;
(4)合作社应当具备章程和合法的经营范围。
4、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或商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5)不能使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
5、销售对象: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或商品,必须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种子、农药、肥料、种苗和饲料添加剂等。
(6)产品质量安全、质量可靠、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或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农业农村部规定的质量标准。
(7)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或商品,必须具有有一定生产规模和销售场所。
(8)生产经营的主要农作物或商品,应当具有一定生产规模和销售场所。
(9)经营者对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专用工具、肥料、农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农资产品,并建立购买服务档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商品种子、农药、肥料、种子以及肥料、农药、种子、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应当备案,并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第八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农作物、农药、肥料、种子,应当具有自有的生产基地、生产工厂、经营单位、质量检验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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