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政策(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的区别)
1、中国80%以上的家庭农场是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强大组织,农民在自愿参与土地流转、土地集约经营、种养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基础上,组织农产品生产、贮藏、加工、营销及产品销售等环节,实现了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经营,最终形成统一组织,实现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
2、我国规模以上的家庭农场以及种养大户都可以依法参加土地流转,同时取得较高的经济收益。其中农业生产规模较大的农场,农民在获得土地时,可以直接向农户提供土地,生产收益最高。同时,在推进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可以为农户提高收益,实现农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
3、我国的农民家庭农场,是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农地经营权,其主要收益来源于农民的家底,其收益来源主要以发展生产经营业为主。因此,鼓励农民和各地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土地流转,提高土地经营规模和产出效益。
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推行统一的经营模式。为了使农村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被更多的农户接受,我国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其中,专业化、规模化的专业化经营是指将规模经营作为农业生产经营的根本途径,也是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模式。因此,在经营性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中,应当推行这种农业生产经营模式。
5、农业经营主体明确的经营项目及支持范围。在一些地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农民与合作社、农业企业的利益共同体,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既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也有相应的农业经营主体,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了很多可供选择的市场平台。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包括:农业经营主体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信息、种苗、技术、营销等。农民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的信息、种苗、技术、营销等。
6、农民自愿参与的农业经营的方式。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参加农业经营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7、农产品加工企业支持的农业经营主体。